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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住房登记发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0.11.18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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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日前,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要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标签:   安置房  住房登记

  自然资源部微信公号11月16日消息,日前,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要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强调了三大要点:对于手续完善的安置住房,2020年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对手续不完善的安置住房,应尽快完善手续,同时启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对于短期内难以完善手续的安置住房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作出承诺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五个一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脱贫攻坚的标志性工程。目前,各地已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已全部搬迁入住,但仍存在部分搬迁安置项目手续不全、安置住房登记发证率低等问题。《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护搬迁群众权益,给搬迁群众一颗“定心丸”。 

  《意见》提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完善手续工作方案,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抓紧完善手续。其中,针对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允许深度贫困地区边建设边报批)。 

  《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市、县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建设单位等,统一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免税收证明材料和经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搬迁群众身份信息、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代搬迁群众申请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安置住房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并将登记簿信息及时接入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得向搬迁群众收取不动产测绘、登记等费用,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按照《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出具按时完善手续的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不动产登记。安置住房手续完善后,及时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完善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档案。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安置住房项目完善手续承诺落实情况和不动产登记完成情况纳入脱贫攻坚整体考核验收范围,三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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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微信公号11月16日消息,日前,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要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强调了三大要点:对于手续完善的安置住房,2020年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对手续不完善的安置住房,应尽快完善手续,同时启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对于短期内难以完善手续的安置住房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作出承诺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五个一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脱贫攻坚的标志性工程。目前,各地已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已全部搬迁入住,但仍存在部分搬迁安置项目手续不全、安置住房登记发证率低等问题。《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护搬迁群众权益,给搬迁群众一颗“定心丸”。 

  《意见》提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完善手续工作方案,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抓紧完善手续。其中,针对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允许深度贫困地区边建设边报批)。 

  《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市、县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建设单位等,统一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免税收证明材料和经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搬迁群众身份信息、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代搬迁群众申请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安置住房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并将登记簿信息及时接入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得向搬迁群众收取不动产测绘、登记等费用,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按照《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出具按时完善手续的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不动产登记。安置住房手续完善后,及时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完善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档案。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安置住房项目完善手续承诺落实情况和不动产登记完成情况纳入脱贫攻坚整体考核验收范围,三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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