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明确要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责任等9项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保护好这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遗产。
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责任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推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根据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建立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城乡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建立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机制。
建立省级专家技术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省级专家技术把关作用。各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要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当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要制定传统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
创新活化利用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保护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推动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活化利用。
建立预警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责成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称号,并追究责任。
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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