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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将每年推出一幅20-75亩地块,用于这行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0.10.19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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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0年10月19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办“关于印发《闽侯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 实施方案》和《闽侯县进一步支持养老 服务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根据公布的十六条措施显示,闽侯县将强化养老服务的用地保障。在加大土地供应方面,将养老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旧城旧村改造等形成“净地”,每年推出一幅20-75亩的养老用地,大力发展中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和普惠型、经济型养老服务项目。

  对于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其中,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30%确定土地价款;营利性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出让底价。

以下为方案与措施原文:

 

闽侯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

发展(2020-2022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养老服务提升计划。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医养结合进一步融合,养老服务供给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一)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在甘蔗街道和中心乡镇全覆盖的基础上,争取再新建3-5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制村(居)农村幸福院(居养站)覆盖率达9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

(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80%以上,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达80%以上。

(三)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达到200人以上,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500人以上。

(四)管理体系更加有效。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养老服务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计划

1.落实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政策。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策要求(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由各乡镇(街道)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予以配备,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分期开发的项目优先建设配套;多个配建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整合集中配建指标;探索实行党建、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一栋楼”服务;民政部门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

2.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落实相关划拨用地政策。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

3.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制定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明确实施路径,优化操作流程。支持国有企业布局养老服务。加大闲置设施整合力度,条件适宜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按不低于20%的比例无偿用于养老服务。根据工作安排,利用闲置的鸿尾乡旧卫生院和竹岐乡旧卫生院,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利用青口镇旧城改造的机会,在青口镇收储一块10-15亩的养老用地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4.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洋里乡、大湖乡敬老院扩大建设规模,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底,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100%实现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5.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做好老旧居住区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支持无电梯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加快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从2020年起,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户,每户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统筹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6.实施服务质量提升工程。推进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对实行公建民营的,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每年给予10万、8万、7万的运营补助费。积极探索试行农村幸福院(居养站)社会化运营服务工作,在每个乡镇选择2个作为试点(其中:尚干镇和小箬乡各1个),不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对开展社会化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居养站)由县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二)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计划

7.发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引导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各类院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课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养老服务研究机构。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与各高校合作共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上街镇、荆溪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8.多渠道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完善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和在职奖补政策,2022年前,全县全面实行养老护理专业高校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鼓励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困难边缘群众、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探索“结对帮扶”和“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村农业局

9.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分级落实培训计划,落实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消防安全技能。到2022年底前,全县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3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30人次、养老护理员300人次。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县人社部门应精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将养老护理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参加培训者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鼓励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劳模”、“五一先锋岗”等表彰奖励范围。积极组织养老护理员参与上级组织的技能竞赛。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宣传。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团县委、县总工会

(三)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提升计划

11.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半失能、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劳动模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向社会开放的床位,主要接收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相关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12.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案实施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13.拓宽养老投融资渠道。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激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融入养老服务改革积极性,发挥资金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服务模式。支持发展成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人行闽侯支行

14.做好养老政策指引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当地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以及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和服务标准等。融合省、市信息平台,实现不同层级主管部门、养老机构以及老年人之间能够在信息资源共享,区域信息协作与多方共赢。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

(四)养老服务消费能力提升计划

15.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等政策相挂钩。推进商业机构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16.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各地建设具有配餐、送餐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计划

17.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科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落实属地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检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

18.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项目整体提质、增效。支持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指导等,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

19.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较大规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较小规模的养老机构可按规范开设医务室,或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20.发展“互联网+养老”。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对接市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解决方案。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推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养老领域共享经济发展。到2022年,打造1家以上满足养老院管理和养老服务需求、具有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智慧养老院”。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

21.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推进养教融合,丰富住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县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指导服务功能,丰富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中心)的教育服务形式与内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委老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

(二)加大财政支持。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本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比例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财政补助和遴选相关试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闽侯县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六条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良性运营,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1.合理确定地价。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30%确定土地价款;营利性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灵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全面落实经营性住宅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要求,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且不可分割转让和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大土地供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旧城旧村改造等形成“净地”,每年推出一幅20-75亩的养老用地,大力发展中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和普惠型、经济型养老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支持存量改造。企事业单位、个人对现有空闲的办公楼、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稳定人才队伍

5.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在我县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此类专业学生在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6.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7.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工作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8.提高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标准。从本措施实施之日起,通过县民政局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补助资金分五年拨付。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9.扩大一次性开办补助范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租赁性质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标准每床6000元,分五年拨付(1)非营利性的;(2)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3)租赁期限5年以上;(4)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20%。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提高床位运营补贴标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年每床2800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给予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每年每床1400元。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1.优化服务运营补贴方式。对委托社会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10万元/年、8万元/年、7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并要求运营单位为居家老年人分别组织12场/年、8场/年、6场/年的公益性“爱老、助老、适老”各类主题活动;委托社会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给予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2.扩大责任保险补助范围。对养老机构以及提供入住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行责任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3.加大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四、提升优质服务

14.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标准及要求给予服务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15.鼓励医养深度融合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或医院的补助1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16.实施等级评定奖补政策。对获评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床位运营补贴基础上,分别按每床每年100元和200元的标准增加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资金来源

本措施实行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由县财政承担。

取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奖补和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奖补政策。之前扶持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措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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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布的十六条措施显示,闽侯县将强化养老服务的用地保障。在加大土地供应方面,将养老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旧城旧村改造等形成“净地”,每年推出一幅20-75亩的养老用地,大力发展中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和普惠型、经济型养老服务项目。

  对于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其中,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30%确定土地价款;营利性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出让底价。

以下为方案与措施原文:

 

闽侯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

发展(2020-2022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养老服务提升计划。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医养结合进一步融合,养老服务供给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一)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在甘蔗街道和中心乡镇全覆盖的基础上,争取再新建3-5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制村(居)农村幸福院(居养站)覆盖率达9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

(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80%以上,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达80%以上。

(三)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达到200人以上,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500人以上。

(四)管理体系更加有效。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养老服务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计划

1.落实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政策。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策要求(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由各乡镇(街道)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予以配备,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分期开发的项目优先建设配套;多个配建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整合集中配建指标;探索实行党建、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一栋楼”服务;民政部门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

2.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落实相关划拨用地政策。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

3.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制定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明确实施路径,优化操作流程。支持国有企业布局养老服务。加大闲置设施整合力度,条件适宜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按不低于20%的比例无偿用于养老服务。根据工作安排,利用闲置的鸿尾乡旧卫生院和竹岐乡旧卫生院,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利用青口镇旧城改造的机会,在青口镇收储一块10-15亩的养老用地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4.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洋里乡、大湖乡敬老院扩大建设规模,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底,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100%实现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5.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做好老旧居住区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支持无电梯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加快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从2020年起,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户,每户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统筹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6.实施服务质量提升工程。推进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对实行公建民营的,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每年给予10万、8万、7万的运营补助费。积极探索试行农村幸福院(居养站)社会化运营服务工作,在每个乡镇选择2个作为试点(其中:尚干镇和小箬乡各1个),不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对开展社会化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居养站)由县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二)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计划

7.发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引导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各类院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课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养老服务研究机构。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与各高校合作共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上街镇、荆溪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8.多渠道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完善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和在职奖补政策,2022年前,全县全面实行养老护理专业高校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鼓励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困难边缘群众、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探索“结对帮扶”和“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村农业局

9.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分级落实培训计划,落实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消防安全技能。到2022年底前,全县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3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30人次、养老护理员300人次。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县人社部门应精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将养老护理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参加培训者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鼓励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劳模”、“五一先锋岗”等表彰奖励范围。积极组织养老护理员参与上级组织的技能竞赛。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宣传。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团县委、县总工会

(三)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提升计划

11.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半失能、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劳动模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向社会开放的床位,主要接收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相关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12.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案实施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13.拓宽养老投融资渠道。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激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融入养老服务改革积极性,发挥资金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服务模式。支持发展成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人行闽侯支行

14.做好养老政策指引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当地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以及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和服务标准等。融合省、市信息平台,实现不同层级主管部门、养老机构以及老年人之间能够在信息资源共享,区域信息协作与多方共赢。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

(四)养老服务消费能力提升计划

15.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等政策相挂钩。推进商业机构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16.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各地建设具有配餐、送餐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计划

17.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科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落实属地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检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

18.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项目整体提质、增效。支持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指导等,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

19.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较大规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较小规模的养老机构可按规范开设医务室,或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20.发展“互联网+养老”。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对接市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解决方案。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推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养老领域共享经济发展。到2022年,打造1家以上满足养老院管理和养老服务需求、具有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智慧养老院”。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

21.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推进养教融合,丰富住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县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指导服务功能,丰富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中心)的教育服务形式与内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委老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

(二)加大财政支持。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本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比例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财政补助和遴选相关试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闽侯县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六条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良性运营,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1.合理确定地价。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30%确定土地价款;营利性养老用地可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灵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全面落实经营性住宅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要求,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且不可分割转让和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大土地供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旧城旧村改造等形成“净地”,每年推出一幅20-75亩的养老用地,大力发展中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和普惠型、经济型养老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支持存量改造。企事业单位、个人对现有空闲的办公楼、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稳定人才队伍

5.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在我县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此类专业学生在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6.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7.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工作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8.提高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标准。从本措施实施之日起,通过县民政局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补助资金分五年拨付。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9.扩大一次性开办补助范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租赁性质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标准每床6000元,分五年拨付(1)非营利性的;(2)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3)租赁期限5年以上;(4)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20%。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提高床位运营补贴标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年每床2800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给予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每年每床1400元。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1.优化服务运营补贴方式。对委托社会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10万元/年、8万元/年、7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并要求运营单位为居家老年人分别组织12场/年、8场/年、6场/年的公益性“爱老、助老、适老”各类主题活动;委托社会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给予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2.扩大责任保险补助范围。对养老机构以及提供入住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行责任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3.加大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四、提升优质服务

14.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标准及要求给予服务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15.鼓励医养深度融合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或医院的补助1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16.实施等级评定奖补政策。对获评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床位运营补贴基础上,分别按每床每年100元和200元的标准增加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资金来源

本措施实行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由县财政承担。

取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奖补和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奖补政策。之前扶持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措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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