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8月15日,微信公众号“高新福州”发布消息透露,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二期申报工作正式开始。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根据《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二期(位于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1号46号楼)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对象与标准:
一、申请对象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国家级项目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
4.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5.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
6.市级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7.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8.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9.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
1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高校毕业生;
12.经高新区研究认定的其他特需人才。
为提高园区民生工作硬件条件,弥补民生短板,吸引相关行业人才来我区就业,扩大人才公寓的受益群体,以下人员也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辖区内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教师、医生等教育、卫生系统人才;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干部职工(不含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由其本人100%负担租金。
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也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用工单位可予以适当补贴并报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请标准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工作、已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交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或持有区内企业营业执照;
2.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须在福州高新区。
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时间:从即日起工作日期间可正常申报。
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本人及拟入住公寓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
(2)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为申请人本人);
(3)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人才资格条件的证书;
(4)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只需提供复印件。
2.单位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之后由单位持以下材料送请审核:
(1)上述1-4的材料;
(2)《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3)《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
(4)单位公示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材料递交。用人单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福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电子版本发送至fzgxqdqbrck@163.com。联系电话:0591-23538071。
4.受理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的资格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用人单位。
5.公示。在微信公众号“高新党群”公示5个工作日。
6.选房。分期公布房源。按照申请人才类别顺序分批进行选房,匹配成功可入住人才公寓,匹配不成功以申报时间为准实行轮候配租。
7.签订合同。申请入住人才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入住通知单与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入住。
三、租期与费用
租期: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超过三年后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费用:1.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按照租金基准价收取,租金采取“333”制,即租金由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各负担三分之一。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统一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所在单位承担部分,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区管委会承担部分,由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每半年统计租户,并向管委会据实申请。
2.人才公寓2020年租金基准价为35元/㎡(含公摊建筑面积)(此租金基准价专项适用位于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1号46号楼的人才公寓),特殊优秀人才要求免租金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租金标准一年一调整。
四、其他
1.辖区各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并及时报送。
2.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以欺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由区人才办责令其退回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租住人被责令退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对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其他未尽事项参照《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4.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一期(高新苑)仍正常接受申报,个人可自行选择申报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一期(高新苑)或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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