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号:FZ20043000201
诉求标题:商住楼落户问题
诉求内容:最近杭州和南昌相继出台落户政策中,对商住房实行可以落户政策。请问福州市是否会出台相应的商住房落户政策?
福州市公安局回复:您好!就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二、如果商住房作为办公场所,并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办公场所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设立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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