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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连续抛荒撂荒耕地3年以上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0.04.18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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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10月1日前,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村集体逐级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标签:   土地

 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10月1日前,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村集体逐级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全文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有效制止耕地抛荒撂荒,切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宜农则农、宜经则经”的原则,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水稻生产功能区全面复耕复种的目标。

  三、整治措施

  2020年10月1日前:

  1.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

  2.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3.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村集体逐级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四、奖惩机制

  2020年10月1日后:

  1.村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黄牌警告,并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给予问责;

  2.乡镇(街道)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乡镇(街道)红牌警告,并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

  3.各县(市)区完成任务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4.对按期完成任务的村集体,收缴的违约金全额划归村集体作为工作经费。

  五、督导落实

  市政府成立耕地抛荒撂荒整治工作督导组,实行常态化督导,2020年10月、12月开展检查、验收。耕地抛荒撂荒整治成效纳入市对县绩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当年绩效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六、附则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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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10月1日前,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村集体逐级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全文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有效制止耕地抛荒撂荒,切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宜农则农、宜经则经”的原则,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水稻生产功能区全面复耕复种的目标。

  三、整治措施

  2020年10月1日前:

  1.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

  2.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3.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村集体逐级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四、奖惩机制

  2020年10月1日后:

  1.村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黄牌警告,并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给予问责;

  2.乡镇(街道)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乡镇(街道)红牌警告,并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

  3.各县(市)区完成任务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4.对按期完成任务的村集体,收缴的违约金全额划归村集体作为工作经费。

  五、督导落实

  市政府成立耕地抛荒撂荒整治工作督导组,实行常态化督导,2020年10月、12月开展检查、验收。耕地抛荒撂荒整治成效纳入市对县绩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当年绩效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六、附则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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