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十个禁止”的公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采取“十个禁止”的防控措施。
其中“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即日起仓山区全区所有村、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上街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非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外出。
就在近日,仓山多个小区开启“两天一户一人一票一次”通行机制,一起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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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十个禁止”的公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采取“十个禁止”的防控措施,现公告如下:
1.禁止违反封闭式管理规定。即日起全区所有村、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上街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非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外出。
2.禁止组织、承办、参加聚集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聚餐、聚会、打牌等娱乐以及各类民俗活动等)。
3.禁止瞒报、谎报、迟报2020年1月20日之后从湖北、温州地区来榕或与从湖北、温州地区来榕人员有接触的信息。
4.禁止聚众闹事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妨碍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防控措施。
5.禁止已实施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外出。
6.禁止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公共场所。
7.禁止收留或出租房屋给在疫情防控期间从湖北、温州地区来榕人员(已解除医学观察的除外)。
8.禁止企业、工地、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擅自提前复工或恢复营业。
9.禁止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10.禁止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对违反上述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给予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防控措施的人员及事件首次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300元/次。举报电话:12345、83445666。
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之日止。
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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