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0年2月4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闽侯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法律风险告知书”。据悉,告知书对于出租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风险提示。
在当前全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严格单元防控,全面入户摸排,防范和控制疫情扩散期间,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应就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若出租人妨碍了乡镇街区防疫工作的开展、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而该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附原文】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告规定,对于出租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应就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二、在当前全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严格单元防控,全面入户摸排,防范和控制疫情扩散期间,若出租人未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登记备案而擅自出租房屋,妨碍了乡镇街区防疫工作的开展、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而该房屋租赁合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并参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其所收取的租金亦可能被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望社会公众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积极配合乡镇街区摸排工作,严格依法租赁,共同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创平安闽侯,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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