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号:FZ19112000733
诉求标题:咨询一下经济适用房过户问题
诉求内容:
2005年时购置的经济适用房,需要通过赠予过户给子女或者孙子女,请问一下:
1、具体应当如何办理?
2、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3、如果产权按照50%变更,费用是否能够减少一些?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回复意见 您好!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一)2007年6月7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二)2007年6月7日(含)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的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如诉求人符合有关规定,可自行到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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