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理性,是目前整体房地产市场的整体逻辑走向。在产品PK的过程中,顺应市场供需博弈,合理调整价格、重新校准定位,无疑是房企应对市场的分内之事,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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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市场下行期,掏出大半身家的老业主难免“意难平”,借机发难、寻求补偿,也是情理之中。其矛盾爆发点,常常出现在开发商“搭配装修”、“装修提升”这点上。购房者认为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搭配装修”,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应撤销合同并退还装修款。那么,为了规避限价,当购房者面临开发商“房屋买卖”与“房屋装修”搭配销售时,所设立的装修合同是否独立、合法有效?
近日,对于此类诉讼多地法院都做了判定——购房者败诉!2016年的王某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佛山市顺德区雅骏装饰设计工程返还装修款差价案【(2016)粤01民终131号】、2019年的杜某诉成都万科川府置业返还装修差价及利息案【(2019)川0192民初1564号】和李某诉厦门信诚建筑装潢、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撤销装修合同返还装修款案【(2019)闽0121民初300号】最终结果均为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同样近期在福州,闽侯法院也对福州高新区“中海寰宇天下楼盘向购房者收取装修升级款”案件作出了判决,结果也是相似的。法院判定此案不存在欺诈可撤销合同的问题、不存在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的问题、不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的问题,驳回原告(购房者)全部诉讼请求。
购房者败诉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在购房之时又该如何规避这类风险?
(一)是否违规,不作为判断合同效力依据
对于购房者败诉的原因,法律界相关人士做了如下分析:第一,开发商搭配装修并不侵犯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并非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该地段销售商品房,购房者明知装修协议内容而签订,如其不同意完全有理由拒绝签订,进而有条件选择购买其他地段的房屋;
第二,楼市政策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搭配销售折算后的房价有可能高于政府指导价格,但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格并不必然导致销售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并不必然致使合同无效。
(二)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并不存在欺诈可撤销合同的问题
开发商与购房者订立的相关协议时就已载明本购房总价款包括备案购房款及装修相关款项,并强调装修相关款为不予网签备案。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时应当注意到房屋价款面积等重要事项,故不存在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
(三)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的问题
装修相关款亦非指装修材料价格、人工价格之和,而是房屋装修的销售价格。按照不包括商品房在内的所有商品交易惯例,交易价格除商品成本外,至少还应包含税金规费、管理成本、利润等应于合理考虑的计价因素。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房时对商品房认购协议、装修相关协议的签字认可,也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显失公平的证据不足,因此购房者主张的理由不成立。
(四)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的问题
此类案件中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装修相关协议时应知悉房屋的总价款包括备案购房款及装修相关款,对其所应支付的款项应当清晰明了,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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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看清权利义务,遵守契约精神
此类购房纠纷频频发生,提醒所有购房人,购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清楚各项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条件、价格组成等等,尤其是在签订各项协议前,一定要认真看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一旦依法签订就会受到约束,积极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这也是法律所说的契约精神。
事实上,随着社会文明水平越来越高,契约精神绝不只是一种口号,而是需要社会、政府、企业、个人践行的一种行为规范。在购房者已认可并接受购买房屋需附带购买装修这种交易条件的前提下,购房者理应遵守与开发商达成的购房契约,不应随意破坏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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