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审计局在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某区一征迁户档案中有两份不同时间的营业执照,均为手写且笔迹、纸张大小一致,格式版面相同,但注册号不完整,未载明发照机关、成立日期等重要信息。经查询个体工商户旧档信息,确认均无这两份营业执照档案资料。经过进一步核实,系该征迁户在明知无法提供真实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故意伪造营业执照,造成多计征迁补偿款9.2万元。
市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责令相关征收单位追回多计的征迁补偿款,并将伪造营业执照问题移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目前,该征迁户已与征收工程处重新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可依据规定进行补偿。该征迁户通过伪造营业执照,依据上述条款,拥有的非营业性住宅被认定为营业性店面,骗取了9.2万元征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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