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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 业主构成违约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9.10.09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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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某小区业主徐某拖欠两年物业管理费共2500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其诉至法院。徐某辩称,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故其不承担物业费,且不久前其电动车丢失,看车承包者赔偿1600元,但物业公司没有赔偿,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多收了水费,损害业主利益。
标签:   物业  物业费

  近日,某小区业主徐某拖欠两年物业管理费共2500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其诉至法院。徐某辩称,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故其不承担物业费,且不久前其电动车丢失,看车承包者赔偿1600元,但物业公司没有赔偿,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多收了水费,损害业主利益。

  法院经审认为,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对于徐某称电动车丢失的问题,经相关人员调解,已得到解决,以此认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徐某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徐某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

  法院二审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2500元。如果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对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欠费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公摊等相关费用。

  专家提醒,如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物业管理企业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如果遇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可暂时拒交物业费,但要寻求有力的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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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小区业主徐某拖欠两年物业管理费共2500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其诉至法院。徐某辩称,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故其不承担物业费,且不久前其电动车丢失,看车承包者赔偿1600元,但物业公司没有赔偿,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多收了水费,损害业主利益。

  法院经审认为,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对于徐某称电动车丢失的问题,经相关人员调解,已得到解决,以此认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徐某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徐某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

  法院二审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2500元。如果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对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欠费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公摊等相关费用。

  专家提醒,如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物业管理企业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如果遇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可暂时拒交物业费,但要寻求有力的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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