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8月8日,仓山区官网发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因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的建设需要,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仓政征〔2019〕5号文件批准,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本次征收分为两个签约期限:
第一批签约期限: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23日。涉迁房屋和企业名单如下:
第二批签约期限: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0月10日。涉迁房屋和企业名单如下:
本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设在福州市仓山区金林路飞客小镇1号楼301,现场办公点则设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橘园洲工业集中区福州宜美电子有限公司4号楼1层项目指挥部。
早在2019年5月30日,福州土地发展中心官网就发布消息显示,福州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目前已完成该项目选址及用地批文手续,地块位于仓山区西三环路东侧,选址面积344.2亩。
根据2018年7月4日福州规划局发布的“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洪塘停车场(盖下)及周边地块规划调整公示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规划调整(盖下)位于金山橘园洲工业园区内,东至纵一号路、南至星网锐捷、西至西三环路、北至洪湾路。
本次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又一地铁上盖物业取得新的进展。
附: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补偿依据,实行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2、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3、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
四、补偿计价方式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工业仓储类用房
货币补偿金额=产权面积×(137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类用房
(1)办公类用房(带电梯):货币补偿金额=产权面积和确认的合法面积× (886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类用房(不带电梯):货币补偿金额=产权面积和确认的合法面积× (819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产权及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可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五、签约期限
第一批签约期限: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23日(涉迁房屋和企业名单附表一)。
第二批签约期限: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0月10日(涉迁房屋和企业名单附表二)。
六、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
1、根据产权面积和确认的合法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工业仓储类用房1865元/㎡;办公类用房(带电梯)887元/㎡;办公类非住宅(不带电梯)820元/㎡。
2、根据产权面积和确认的合法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工业仓储类用房1243元/㎡;办公类用房(带电梯)887元/㎡;办公类非住宅(不带电梯)820元/㎡。
3、根据产权面积和确认的合法面积,另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二)分户评估方式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七、补助
1、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3、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
十、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一、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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