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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福州新建住宅交付前应组织购房人进行查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9.07.25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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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25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市政府官网发布“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标签:   住宅  交付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25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市政府官网发布“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流程的合理性,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减少交付过程的矛盾纠纷,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并印发了《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随着近年来商品房的大量开发,在商品房交付过程及流程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造成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时,对房屋质量的查验及强制缴费问题的纠纷日益增多。为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减少房屋交付纠纷,弘扬契约精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商品房交付使用方面法律法规规范的空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用以规范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二、适用范围、部门职责

  《通知》适用于福州本市(含县、市、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需担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主要内容

  1、根据《通知》,房屋进行交付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合格,有经五方单位签章确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二,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对所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验。

  3、房屋具备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          

  4、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购房人查验和交房的前提条件。

  5、关于查验时间,《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查验日期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6、在购房人查验出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时,《通知》明确了相关的解决渠道:对房屋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为保障相关规定有效落地,《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9、考虑到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通知》明确各县(市、区)可依据《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未通知交付的新建住宅,都适用本通知。

附: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房屋质量查验。本通知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查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相关查验工作。房屋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

  四、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五、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六、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就查验的时间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购房人与建设单位须查验后,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七、经购房人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双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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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流程的合理性,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减少交付过程的矛盾纠纷,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并印发了《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随着近年来商品房的大量开发,在商品房交付过程及流程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造成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时,对房屋质量的查验及强制缴费问题的纠纷日益增多。为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减少房屋交付纠纷,弘扬契约精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商品房交付使用方面法律法规规范的空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用以规范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二、适用范围、部门职责

  《通知》适用于福州本市(含县、市、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需担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主要内容

  1、根据《通知》,房屋进行交付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合格,有经五方单位签章确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二,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对所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验。

  3、房屋具备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          

  4、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购房人查验和交房的前提条件。

  5、关于查验时间,《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查验日期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6、在购房人查验出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时,《通知》明确了相关的解决渠道:对房屋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为保障相关规定有效落地,《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9、考虑到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通知》明确各县(市、区)可依据《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未通知交付的新建住宅,都适用本通知。

附: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房屋质量查验。本通知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查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相关查验工作。房屋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

  四、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五、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六、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就查验的时间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购房人与建设单位须查验后,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七、经购房人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双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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