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规程,对我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根据规程,三类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1993年3月7日~2007年10月1日期间取得用地批文的五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2007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用地批文,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权属归属政府的五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权属归属政府的长乐区、高新区及各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移交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及法定代表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停止其在本市所有项目的审批手续;并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我市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小区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首次登记、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备案等手续。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在保修期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超过保修年限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在当年或下一年秋季学期将幼儿园投入使用。
根据市政府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已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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