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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楼盘商住两用 房产公司退房776套被罚649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9.03.14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陈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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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珠宝、家装、健身、餐饮、保健食品、购房等消费领域。
标签:   虚假宣传  楼盘
  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珠宝、家装、健身、餐饮、保健食品、购房等消费领域。
 
  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福猛律师对典型案例做了点评。
 
  案例1
 
  发布违法广告引起群体投诉
 
  家装公司被罚45万元
 
  2017年-2018年,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52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厦门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启动诉转案工作机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多次使用“不用多花一分钱即可拎包入住”“贵一万 赔一万 贵十万 赔十万”“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刻砸掉,马上重装”等后期无法完全兑现承诺的宣传用语,且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众多,违法情节恶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中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广告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并可向经营者甚至是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2
 
  贩卖河豚致人食物中毒
 
  大排档被罚15万元
 
  2018年8月,莲前市场监管所值班人员接到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二级指令及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转办单,称有消费者在洪文大排档520东山海鲜(思明区九龙汇大排档)用餐时,食用河豚菜品后,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要求进行查处。接到指令后,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发现餐厅销售的河豚系向八市不认识的小贩购买,并未查验任何合格证明。当晚,除向陈某等人销售外,未向其他客人销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解,向消费者陈某赔偿50000元。但由于其经营明知或应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河豚,最终,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67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目前,生鲜河豚须由经过备案的加工企业加工,且须全程可追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是不可突破的底线,商家购买来路不明的河豚,且未经合规处理,盲目逐利,终要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
 
  案例3
 
  向老人夸大产品功效
 
  保健食品经营部被查
 
  2018年12月,梧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举报转办单,称一保健食品经营部(银河大厦22楼)长期以赠送日用品、食品等方式吸引老人到店,向其推销高价保健品,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老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入场券、赠送小米等方式邀请老年人到场参加讲座,播放“邵立则健康大讲堂”课件,宣传其保健食品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中含有的“FDP”成分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关宁片可防治骨质疏松。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正在调查中,不日将做出处罚决定。
 
  律师点评: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老年人群体要增强识别能力,提防陷入保健陷阱。
 
  案例4
 
  为卖房发布虚假广告
 
  房产公司收到巨额罚单

 
  2018年7月2日-19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城里”楼盘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及信访件29件,舆情3起,反映厦门市金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里”楼盘的房屋性质属于办公,但却宣传可商住两用。该楼盘的近800名购房者要求金吉泰公司退房退款。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金吉泰公司立案调查,通过《G部营销合同明细表》等关键证据,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492005元。本案的调查也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争端,共退房776套,退款5.23亿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投资回报承诺,违反价格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
 
  案例5
 
  手表寄回保修不翼而飞
 
  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于2016年6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块6599元的浪琴牌手表,因手表时停时走,在与商家协商一致后,她于2017年11月联系了安能聚创厦门分公司的快递员老陈上门收件,并支付了快递费。老陈代填了快递单,却未让张女士签名,收件后未仔细查看就用鞋盒重新包装。几天后,商家反馈,快件外包装完好,但打开后未发现手表。2018年1月,张女士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659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员自行填写快递单,未仔细查看内件情况或要求张女士签名确认,存在重大过失。收派件方式的不规范,产生了内件丢失的风险,故快递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因手表丢失无法鉴定,为符合公平原则,应酌情折旧确认手表价值。最终,法院参照有关规定的折旧率,判定快递公司向张女士赔偿4910元。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快递公司收派件不规范导致手表丢失,已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履行,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厦门日报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安娜)
 
  (原标题:维权案例
 
  虚假宣传楼盘商住两用 房产公司被罚649万
 
  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联合发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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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珠宝、家装、健身、餐饮、保健食品、购房等消费领域。
 
  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福猛律师对典型案例做了点评。
 
  案例1
 
  发布违法广告引起群体投诉
 
  家装公司被罚45万元
 
  2017年-2018年,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52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厦门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启动诉转案工作机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多次使用“不用多花一分钱即可拎包入住”“贵一万 赔一万 贵十万 赔十万”“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刻砸掉,马上重装”等后期无法完全兑现承诺的宣传用语,且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众多,违法情节恶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中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广告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并可向经营者甚至是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2
 
  贩卖河豚致人食物中毒
 
  大排档被罚15万元
 
  2018年8月,莲前市场监管所值班人员接到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二级指令及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转办单,称有消费者在洪文大排档520东山海鲜(思明区九龙汇大排档)用餐时,食用河豚菜品后,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要求进行查处。接到指令后,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发现餐厅销售的河豚系向八市不认识的小贩购买,并未查验任何合格证明。当晚,除向陈某等人销售外,未向其他客人销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解,向消费者陈某赔偿50000元。但由于其经营明知或应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河豚,最终,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67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目前,生鲜河豚须由经过备案的加工企业加工,且须全程可追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是不可突破的底线,商家购买来路不明的河豚,且未经合规处理,盲目逐利,终要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
 
  案例3
 
  向老人夸大产品功效
 
  保健食品经营部被查
 
  2018年12月,梧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举报转办单,称一保健食品经营部(银河大厦22楼)长期以赠送日用品、食品等方式吸引老人到店,向其推销高价保健品,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老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入场券、赠送小米等方式邀请老年人到场参加讲座,播放“邵立则健康大讲堂”课件,宣传其保健食品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中含有的“FDP”成分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关宁片可防治骨质疏松。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正在调查中,不日将做出处罚决定。
 
  律师点评: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老年人群体要增强识别能力,提防陷入保健陷阱。
 
  案例4
 
  为卖房发布虚假广告
 
  房产公司收到巨额罚单

 
  2018年7月2日-19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城里”楼盘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及信访件29件,舆情3起,反映厦门市金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里”楼盘的房屋性质属于办公,但却宣传可商住两用。该楼盘的近800名购房者要求金吉泰公司退房退款。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金吉泰公司立案调查,通过《G部营销合同明细表》等关键证据,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492005元。本案的调查也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争端,共退房776套,退款5.23亿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投资回报承诺,违反价格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
 
  案例5
 
  手表寄回保修不翼而飞
 
  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于2016年6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块6599元的浪琴牌手表,因手表时停时走,在与商家协商一致后,她于2017年11月联系了安能聚创厦门分公司的快递员老陈上门收件,并支付了快递费。老陈代填了快递单,却未让张女士签名,收件后未仔细查看就用鞋盒重新包装。几天后,商家反馈,快件外包装完好,但打开后未发现手表。2018年1月,张女士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659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员自行填写快递单,未仔细查看内件情况或要求张女士签名确认,存在重大过失。收派件方式的不规范,产生了内件丢失的风险,故快递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因手表丢失无法鉴定,为符合公平原则,应酌情折旧确认手表价值。最终,法院参照有关规定的折旧率,判定快递公司向张女士赔偿4910元。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快递公司收派件不规范导致手表丢失,已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履行,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厦门日报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安娜)
 
  (原标题:维权案例
 
  虚假宣传楼盘商住两用 房产公司被罚649万
 
  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联合发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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