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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项税收利好政策来了!养老及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9.02.07来源:中国证劵网 作者: 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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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标签:   养老机构

  又一项税收利好政策来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为此,上证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就相关政策变化及市场影响作了详细解读。

  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李旭红:根据此前的财税[2016]36号文,部分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以及部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够享受免税。

  此次财税〔2019〕20号文,放宽了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即可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扩大了养老及医疗机构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于养老及医疗的投入,有助于支持养老、医疗这两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李旭红:根据此前的财税[2016]36号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税目,税率为6%。

  虽然,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也可以按照免税处理。但是,关于如何界定统借统还的范围常常带来确认上的困难。

  可是,随着我国产业金融的崛起,尤其是一些大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集团内部发生资金往来是常见的现象,有些是无偿借贷行为,此次财税〔2019〕20号文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对于产业金融而言是利好的政策,降低了税收成本,促进了企业集团内的资金流动,有利于缓解资金难的问题。

  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李旭红:该项政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利好政策。

  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避免了由于备案手续的时间差带来免税范围确认上的问题。

  二是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适用免税政策。政策更为弹性,只要符合免税条件的,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就有条件获得免税。

  三是规定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而原政策(财税[2015]86号)规定,已经缴纳营业税的,相应营业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抵减比退还的方式更为弹性,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资金沉淀成本,减轻资金流的负担。

  以上三项政策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通过明确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以及规定允许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既扩大了保险公司适用免税的范围,又大为降低了其资金占用成本,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业务,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为老百姓提供更多元化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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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项税收利好政策来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为此,上证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就相关政策变化及市场影响作了详细解读。

  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李旭红:根据此前的财税[2016]36号文,部分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以及部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够享受免税。

  此次财税〔2019〕20号文,放宽了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即可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扩大了养老及医疗机构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于养老及医疗的投入,有助于支持养老、医疗这两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李旭红:根据此前的财税[2016]36号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税目,税率为6%。

  虽然,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也可以按照免税处理。但是,关于如何界定统借统还的范围常常带来确认上的困难。

  可是,随着我国产业金融的崛起,尤其是一些大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集团内部发生资金往来是常见的现象,有些是无偿借贷行为,此次财税〔2019〕20号文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对于产业金融而言是利好的政策,降低了税收成本,促进了企业集团内的资金流动,有利于缓解资金难的问题。

  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李旭红:该项政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利好政策。

  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避免了由于备案手续的时间差带来免税范围确认上的问题。

  二是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适用免税政策。政策更为弹性,只要符合免税条件的,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就有条件获得免税。

  三是规定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而原政策(财税[2015]86号)规定,已经缴纳营业税的,相应营业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抵减比退还的方式更为弹性,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资金沉淀成本,减轻资金流的负担。

  以上三项政策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通过明确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以及规定允许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既扩大了保险公司适用免税的范围,又大为降低了其资金占用成本,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业务,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为老百姓提供更多元化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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