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某村委会2001年与村民黄某签订协议书并向黄某收取建房资金,随后黄某冒用方某名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
2017年,黄某到登记中心申请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中心认为申请人黄某冒用他人名义申请批地建房,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依法不予办理登记。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近年来,城市居民或不具备在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条件的人员冒名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情形仍然存在,此类行为属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部分甚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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