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消息: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在项目布局和选址方面,文件专门指出,尽量将项目安排在区位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备以及人口集中度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实际上这把发展有效的租赁市场的要点基本进行了概括,涉及区位、配套、人口、需求等概念。对于促进租赁市场的积极健康规范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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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布的《福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福州将在仓山区、晋安区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适当集中建设,分批开展试点。首批位于仓山区、晋安区试点地块也随之公布,共有五幅,总面积约109亩。
首批试点地块为:
(一)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洪塘路与园亭路交叉以西,面积约12.94亩。
(二)仓山区建新镇联建村,兴顺物流以西,面积约23.82亩。
(三)仓山区盖山镇竹榄村,三环路以北,苏闽物流以南,面积约22亩。
(四)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地块,土地面积约20.3亩。
(五)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地块,土地面积约30亩。
以上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据了解,早在2017年就有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和成都13个城市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此次新增,福州、南昌、青岛、海口和贵阳5个城市进行改革,体现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试点进入2.0版本。选取的首批13个城市试点,主要在于流动人口规模相对大,租赁市场需求比较旺盛。而现在又增加5个城市,体现了改革试点扩容的态势。
专家认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为城市租房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房源,可能会缓解城市房租上涨的压力,进而也会对当前房价走势产生影响。
【附】《福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福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加快落实我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改革协同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2.保证有序可控。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满足存量建设用地的性质要求,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
3.坚持自主运作。尊重集体意愿,统筹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4.提高服务效能。支持市场经济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试点范围
在我市仓山区、晋安区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适当集中建设,分批开展试点。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首批试点地块为:
(一)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洪塘路与园亭路交叉以西,面积约12.94亩。
(二)仓山区建新镇联建村,兴顺物流以西,面积约23.82亩。
(三)仓山区盖山镇竹榄村,三环路以北,苏闽物流以南,面积约22亩。
(四)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地块,土地面积约20.3亩。
(五)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地块,土地面积约30亩。
四、试点任务
(一)项目审批程序
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参照我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规划、供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1.准入条件。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属于政府纳入征收或近期规划实施收储范围内用地;②项目用地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③项目申请人为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④建设项目符合环保审查要求;⑤在政府批准供地前,已形成“净地”。
2.提出申请。项目申请人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拟定项目建设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土地权属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图件、用地规划及相关图件、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测算,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模式、收益分配等内容。与市、区属国企合作、与社会资本联营的要明确联营方案。方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上报区政府。
3.项目初审。区政府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求项目所在地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意见,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试点条件的,由区政府批准同意。
4.建设审批。按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依各自职责进行项目审批,并出具相关许可(备案)文件。
5.供地方式。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拟定使用集体土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的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和土地开发单位结算。
6. 产权登记。项目宗地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利证书中应备注:该项目为整体产权租赁住房,只能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转租,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行为。
(二)建设和运营机制
鼓励多主体参与建设、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后,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也可通过联营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运营。
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和项目建设、运营平稳有序,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合作公司应拟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并按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备案。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合作公司运营管理。
集体租赁住房户型以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住房质量、装饰装修应符合相关条件标准。
集体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应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与房屋租赁市接轨,防止租金异常波动。
(三)监测监管机制
各职能部门应依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防止出现“小产权房”或“以租代售”等现象。
1. 加强房屋租赁监管。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将租赁房源纳入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
2. 加强项目产权管理。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禁止转让,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行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享受权益的成员平均持股,严禁个别人多占股份。成员个人股禁止转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协调调度各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建设。定期召开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会商和解决相关问题。
(二)有序推进试点
各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文件,争取有具体项目开工建设,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并做好工作总结。
(三)明确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发改、建设、执法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对照试点实施方案,强化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监管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批后监管、用途管制和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查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抓好抓实,并积极研究制定推进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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