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标题:房地产开发商要求使用公积金贷款需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放款,否则不予使用公积金贷款是否合理
诉求内容:本人在仓山自购一套商品房,欲使用公积金+商贷的组合方式进行贷款。
房地产开发商告知欲使用公积金贷款,业主需“自愿”签订公积金60天内放款、违约全款支付余款的承诺合同。
请问开发商是否有权利要求?若开发商以本人拒签此协议而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应如何解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意见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榕政办〔2018〕2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8〕174号)文件的规定,若开发商拒绝或变相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议您直接向市房管局反映问题。
如仍有疑问,请您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zfgjj.fuzhou.gov.cn/,或拨打承办部门电话22856836、咨询热线12329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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