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住房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93号)规定,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城区39个公租房小区周边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进行评估。现就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四城区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公告如下:
经评估计算公租房小区周边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为24.8元/平方米/月,我市四城区A型公租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向上取整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为月18元/平方米/月;B型社会租赁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发放租赁补贴,向上取整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C型社会租赁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向上取整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
上述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标准适用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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