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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企哄抬房价、炒卖房号等行为将被限制商品房网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8.09.07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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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通知指出,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省住建厅牵头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失信记录及“黑名单”对象联合惩戒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标签:   房企  网签

  9月4日,福建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和“黑名单”管理2个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省住建厅牵头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失信记录及“黑名单”对象联合惩戒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除了将建“黑名单”外,还列出了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个类别一系列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置建议。

  房企红线有二十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包括60分),或房地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列入“黑名单”。

  1.未取得相关资质(含超越资质)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3.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4.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5.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含现售备案证)销售商品房,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

  7.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8.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捆绑收费的;

  9.一房多卖,将销售的商品房屋再次销售给他人的;

  10.违反规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屋的;

  11.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2.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或提供其他违规购房融资服务的;

  13.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4.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15.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16.未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

  17.恶意抽离项目建设资金或挪用项目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停工、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

  18.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19.将未经验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强制业主收房的;

  20.未按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21.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的;

  22.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23.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业主大会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

  中介红线有十二项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包括60分),或房地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列入“黑名单”。

  1.未经商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商品房屋交易合同、租赁合同的;

  2.为不得出租、销售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3.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4.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5.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6.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捆绑收费的;

  7.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或提供其他违规购房融资服务的;

  8.对房屋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9.使用或者唆使协助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及交易备案,以规避限购政策、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骗取贷款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

  12.项目工程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惩戒措施共十七项

  将对惩戒对象下重拳

  “黑名单”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评价、法院判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动态监管、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认定“黑名单”主要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被纳入“黑名单”的,惩戒措施多达数十条,包括——

  限制惩戒对象的商品房网签

  限制惩戒对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限制惩戒对象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限制惩戒对象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

  等严厉措施共十七项

   此外,还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加强惩戒对象预售资金监管。发现惩戒对象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四类检查对象若违规都将依法依规处置

  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按检查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个类别,各类别“双随机”检查可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省级各类别“双随机”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家。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企业数量。


  此外《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出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销售行为作出了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建议。

  其中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炒卖房号。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捆绑搭售车位、装修等,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当地物价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提供购房融资服务,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线索移交金融监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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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福建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和“黑名单”管理2个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省住建厅牵头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失信记录及“黑名单”对象联合惩戒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除了将建“黑名单”外,还列出了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个类别一系列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置建议。

  房企红线有二十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包括60分),或房地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列入“黑名单”。

  1.未取得相关资质(含超越资质)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3.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4.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5.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含现售备案证)销售商品房,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

  7.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8.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捆绑收费的;

  9.一房多卖,将销售的商品房屋再次销售给他人的;

  10.违反规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屋的;

  11.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2.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或提供其他违规购房融资服务的;

  13.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4.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15.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16.未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

  17.恶意抽离项目建设资金或挪用项目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停工、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

  18.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19.将未经验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强制业主收房的;

  20.未按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21.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的;

  22.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23.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业主大会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

  中介红线有十二项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包括60分),或房地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列入“黑名单”。

  1.未经商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商品房屋交易合同、租赁合同的;

  2.为不得出租、销售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3.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4.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5.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6.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捆绑收费的;

  7.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或提供其他违规购房融资服务的;

  8.对房屋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9.使用或者唆使协助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及交易备案,以规避限购政策、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骗取贷款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

  12.项目工程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惩戒措施共十七项

  将对惩戒对象下重拳

  “黑名单”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评价、法院判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动态监管、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认定“黑名单”主要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被纳入“黑名单”的,惩戒措施多达数十条,包括——

  限制惩戒对象的商品房网签

  限制惩戒对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限制惩戒对象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限制惩戒对象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

  等严厉措施共十七项

   此外,还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加强惩戒对象预售资金监管。发现惩戒对象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四类检查对象若违规都将依法依规处置

  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按检查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个类别,各类别“双随机”检查可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省级各类别“双随机”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家。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企业数量。


  此外《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出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销售行为作出了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建议。

  其中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炒卖房号。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捆绑搭售车位、装修等,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当地物价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提供购房融资服务,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线索移交金融监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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