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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原房主“截留”购房者30万贷款

——法院: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8.08.29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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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银行卡内突然多出30万元贷款,卡主游某明知钱款不是自己的,却私自留下。近日,罗源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游某将多获取的30万元在10日之内返还给郑某达,并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标签:   罗源

  银行卡内突然多出30万元贷款,卡主游某明知钱款不是自己的,却私自留下。近日,罗源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游某将多获取的30万元在10日之内返还给郑某达,并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据介绍,2016年7月14日,郑某达委托其姐姐郑某兰,向游某购买位于罗源县凤山镇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成交价为53万元。7月14日至8月25日,郑某兰将53万购房款分期支付给游某,并于7月25日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7月26日,郑某达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与游某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贷款;当年11月7日,银行将贷给郑某达的30万元打到游某的银行账户中。

  事后,郑某达立即联系游某说明事由,并要求游某返还这30万元。但游某未返还该笔费用,并拒收郑某达的消息。郑某达认为,游某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此利益无法律依据,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游某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其返还30万元贷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罗源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郑某达已全额支付了涉案房屋的成交金额(即53万元),而被告游某占有多获取的30万元并未返还,游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受害一方应及时保存有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收益一方应及时返还,避免因不当得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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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内突然多出30万元贷款,卡主游某明知钱款不是自己的,却私自留下。近日,罗源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游某将多获取的30万元在10日之内返还给郑某达,并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据介绍,2016年7月14日,郑某达委托其姐姐郑某兰,向游某购买位于罗源县凤山镇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成交价为53万元。7月14日至8月25日,郑某兰将53万购房款分期支付给游某,并于7月25日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7月26日,郑某达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与游某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贷款;当年11月7日,银行将贷给郑某达的30万元打到游某的银行账户中。

  事后,郑某达立即联系游某说明事由,并要求游某返还这30万元。但游某未返还该笔费用,并拒收郑某达的消息。郑某达认为,游某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此利益无法律依据,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游某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其返还30万元贷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罗源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郑某达已全额支付了涉案房屋的成交金额(即53万元),而被告游某占有多获取的30万元并未返还,游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受害一方应及时保存有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收益一方应及时返还,避免因不当得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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