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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8.07.12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 严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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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实现自然资源权利清单管理,基本建成符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自然空间监管平台,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标签:   自然资源产权  产权

  为贯彻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实现自然资源权利清单管理,基本建成符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自然空间监管平台,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自然资源产权登记。总结晋江市、武夷山国家公园、厦门市等相关试点经验,协调解决不同自然资源产权空间重叠、相互不协调的问题,完善确权登记的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修订《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适度扩大土地、水、矿产、森林、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产权权能。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分门别类探索各类用水产权体系有关权利的配置和产权管理的目标、手段、管理机构,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开展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推进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的区域水权交易。健全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出资(入股)等权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取得和流转,规范矿业权市场运作。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探索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接,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对自然资源实行权利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在自然资源产权行使、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探索对受到生态限制的自然资源产权进行合理补偿。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林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产权进行限制的,分类研究,探索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

  方案强调,要强化自然资源产权行使监管,积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土地督察、国家海洋督察等督察工作,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提升自然资源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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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实现自然资源权利清单管理,基本建成符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自然空间监管平台,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自然资源产权登记。总结晋江市、武夷山国家公园、厦门市等相关试点经验,协调解决不同自然资源产权空间重叠、相互不协调的问题,完善确权登记的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修订《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适度扩大土地、水、矿产、森林、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产权权能。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分门别类探索各类用水产权体系有关权利的配置和产权管理的目标、手段、管理机构,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开展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推进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的区域水权交易。健全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出资(入股)等权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取得和流转,规范矿业权市场运作。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探索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接,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对自然资源实行权利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在自然资源产权行使、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探索对受到生态限制的自然资源产权进行合理补偿。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林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产权进行限制的,分类研究,探索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

  方案强调,要强化自然资源产权行使监管,积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土地督察、国家海洋督察等督察工作,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提升自然资源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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