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涨,买房的定金也是水涨船高。福州某房地产董事长伙同公司的财务专员挪用公司收取的客户购房定金约人民币4600万元。仓山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林某担任福州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某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伙同时任财务专员的被告人余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所收取的客户购房定金约人民币4600万元,陆续用于支付林某个人融资贷款部分本金及利息,以及支付林某名下其他公司日常开销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上述购房定金约人民币4600万元均无法归还。林某、余某看事态发展的如此恶劣,也无法从别处凑足款项填补这个窟窿,2016年6月29日,余某、林某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余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林某是主犯,余某是从犯。遂判决林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