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地税局近日下发通知,持有我省(不含厦门)居住证人员,可按照规定在居住地参保、续保,不再区分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本省户籍与外省户籍。
在我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居住证持有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及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费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地税征收机关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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