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重磅!济阳楼市开始调控!今日起限售、限贷、限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8.02.15来源:生活日报 作者: 郑希平
扫描到手机
导语:2月14日,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标签:   济阳  调控

  2月14日,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针对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形势,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开发建设,参照济政办发【2017】13号、济政办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当前房地产市场有关政策进行完善调控。

  一、优化居住用地供应。本着“增加总量、控制热点、均衡供地”的原则,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实施精准供地,引导企业理性竞价,平抑土地市场。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严格执行“济政办发〔2017〕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户籍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有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其中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向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

  四、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立新建商品住房售价的最高限价制度,按毛坯房定价,最高销售单价不得高于9000元/平方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按原约定条款执行。

  五、工作分工。(一)县住建委负责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限价管理工作,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限售管理工作。(二)县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供购房人查阅。对于采用网下或滞后网签,以及捂盘惜售、炒作房价、制作和散布虚假信息、采取“阴阳合同”规避限价政策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限价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通知由县住建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

  2月14日,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针对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形势,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开发建设,参照济政办发【2017】13号、济政办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当前房地产市场有关政策进行完善调控。

  一、优化居住用地供应。本着“增加总量、控制热点、均衡供地”的原则,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实施精准供地,引导企业理性竞价,平抑土地市场。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严格执行“济政办发〔2017〕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户籍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有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其中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向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

  四、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立新建商品住房售价的最高限价制度,按毛坯房定价,最高销售单价不得高于9000元/平方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按原约定条款执行。

  五、工作分工。(一)县住建委负责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限价管理工作,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限售管理工作。(二)县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供购房人查阅。对于采用网下或滞后网签,以及捂盘惜售、炒作房价、制作和散布虚假信息、采取“阴阳合同”规避限价政策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限价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通知由县住建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
[阅读全文]
海西房产网官方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关注“海西房产网”,获取楼市新闻资讯。
地产要闻,一手掌握!更多关注@海西房产网官方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6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376587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