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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摔残索639万 买房者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7.12.26来源:中华网 作者: 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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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海口人张琳是两个孩子的母亲。2015年的一天,她陪同母亲看跃层复式房时,不慎从房屋的二层摔下,致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住院51天共花费医疗费110735.97元。随后,张琳将房产中介公司和房屋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639万元。
标签:   摔伤  索赔

  海口中院:房屋所有人赔偿被告132万余元,中介公司赔偿99万余元

  本报讯海口人张琳是两个孩子的母亲。2015年的一天,她陪同母亲看跃层复式房时,不慎从房屋的二层摔下,致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住院51天共花费医疗费110735.97元。随后,张琳将房产中介公司和房屋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639万元。法院是怎么判的呢?请接着往下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中跃层复式房,女子看房时不慎从二层摔下受伤

  张琳住在海口,买房是她的梦想。2015年的一天,她在网上看到海口市某小区10楼108房的房源信息,房屋的户型、价格等都合适,张琳便打算实地看房。

  据悉,108房的所有人是王硕。2014年10月,王硕的父母将108房房产证影印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房产中介海南百年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红公司),委托该公司推荐出售此房。

  2015年4月,王硕通过他的父亲王勤雇用张冬等装修工人对108房进行装修。因为该房是跃层复式,从房屋首层到第二层没有正常通道,装修工人遂在房屋的第二层凿开一个洞口拟作为建造连接一、二层之间的楼梯所用。在楼梯建造完工之前,暂时以竹梯作为连接108房一、二层的临时通道。

  2015年4月25日上午,百年红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王勤要带张琳去看房,并询问王勤“那边有工人施工吗?”王勤回复“应该有”,并将装修工人陈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工作人员。当日108房并未施工,张琳和母亲及百年红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来到108房时,陈某恰好不在,因此房间内没有人,不过房门是开的。

  张琳和李某某直接进入108房,在李某某的劝说、协助下,张琳穿着高跟鞋,攀爬竹梯上到108房的二楼。张琳在二楼看房时,踩到二楼地面洞口上的覆盖物,从二楼洞口坠至一楼受伤。随后,张琳被李某某从10楼的108房移到1楼的草坪上等候救护车,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1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10735.97元。

  2016年1月21日,经张琳自行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琳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康复费用进行评定。经鉴定,张琳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随后,张琳将王硕和百年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390787.49元。

  不服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和房屋所有人提起上诉

  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硕、百年红公司各自向张琳支付赔偿款826903.45元(未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王硕、百年红公司各自向张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法院宣判后,王硕、百年红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王硕辩称,张琳身体受伤,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对张琳不负有任何民事责任。李某某和张琳未经允许、在房屋内没人的情况下,擅闯私宅,属严重违法行为,王硕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百年红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百年红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对房屋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知情。张琳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查看房屋时没有注意安全,是造成本次伤害的重要原因。

  二审判决:房主赔偿132万余元,房产中介赔偿99万余元

  海口中院认为,张琳从楼上跌落致残,并非是某个行为人的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多种过失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案中,王硕、百年红公司及张琳都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故一审认定张琳因伤残所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307613.78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各方的责任比例确定不当,本院应予调整,王硕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百年红公司应承担30%的侵权责任,张琳自负30%的责任。

  海口中院终审判决,王硕向张琳支付赔偿款1323045.52元;海南百年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张琳支付赔偿款99228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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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中院:房屋所有人赔偿被告132万余元,中介公司赔偿99万余元

  本报讯海口人张琳是两个孩子的母亲。2015年的一天,她陪同母亲看跃层复式房时,不慎从房屋的二层摔下,致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住院51天共花费医疗费110735.97元。随后,张琳将房产中介公司和房屋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639万元。法院是怎么判的呢?请接着往下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中跃层复式房,女子看房时不慎从二层摔下受伤

  张琳住在海口,买房是她的梦想。2015年的一天,她在网上看到海口市某小区10楼108房的房源信息,房屋的户型、价格等都合适,张琳便打算实地看房。

  据悉,108房的所有人是王硕。2014年10月,王硕的父母将108房房产证影印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房产中介海南百年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红公司),委托该公司推荐出售此房。

  2015年4月,王硕通过他的父亲王勤雇用张冬等装修工人对108房进行装修。因为该房是跃层复式,从房屋首层到第二层没有正常通道,装修工人遂在房屋的第二层凿开一个洞口拟作为建造连接一、二层之间的楼梯所用。在楼梯建造完工之前,暂时以竹梯作为连接108房一、二层的临时通道。

  2015年4月25日上午,百年红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王勤要带张琳去看房,并询问王勤“那边有工人施工吗?”王勤回复“应该有”,并将装修工人陈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工作人员。当日108房并未施工,张琳和母亲及百年红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来到108房时,陈某恰好不在,因此房间内没有人,不过房门是开的。

  张琳和李某某直接进入108房,在李某某的劝说、协助下,张琳穿着高跟鞋,攀爬竹梯上到108房的二楼。张琳在二楼看房时,踩到二楼地面洞口上的覆盖物,从二楼洞口坠至一楼受伤。随后,张琳被李某某从10楼的108房移到1楼的草坪上等候救护车,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1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10735.97元。

  2016年1月21日,经张琳自行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琳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康复费用进行评定。经鉴定,张琳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随后,张琳将王硕和百年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390787.49元。

  不服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和房屋所有人提起上诉

  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硕、百年红公司各自向张琳支付赔偿款826903.45元(未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王硕、百年红公司各自向张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法院宣判后,王硕、百年红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王硕辩称,张琳身体受伤,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对张琳不负有任何民事责任。李某某和张琳未经允许、在房屋内没人的情况下,擅闯私宅,属严重违法行为,王硕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百年红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百年红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对房屋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知情。张琳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查看房屋时没有注意安全,是造成本次伤害的重要原因。

  二审判决:房主赔偿132万余元,房产中介赔偿99万余元

  海口中院认为,张琳从楼上跌落致残,并非是某个行为人的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多种过失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案中,王硕、百年红公司及张琳都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故一审认定张琳因伤残所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307613.78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各方的责任比例确定不当,本院应予调整,王硕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百年红公司应承担30%的侵权责任,张琳自负30%的责任。

  海口中院终审判决,王硕向张琳支付赔偿款1323045.52元;海南百年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张琳支付赔偿款99228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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