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269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承租人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269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539元/㎡)。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沿六一北路一层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4903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六一北路二层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961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沿洋下东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937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406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晋安北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243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1269元/㎡,办公类非住宅1269元/㎡,沿六一北路一层营业性用房4903元/㎡,沿六一北路二层营业性用房1961元/㎡,沿洋下东路营业性用房2937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2406元/㎡,沿晋安北路营业性用房224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269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①于第一签约期限( 年 月 日)前搬迁的:住宅2539元/㎡,办公类非住宅2539元/㎡,沿六一北路一层营业性用房4903元/㎡,沿六一北路二层营业性用房1961元/㎡,沿洋下东路营业性用房2937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2406元/㎡,沿晋安北路营业性用房224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904元/㎡。
②于第二签约期限( 年 月 日)前搬迁的:住宅1270元/㎡,办公类非住宅1270元/㎡,沿六一北路一层营业性用房2452元/㎡,沿六一北路二层营业性用房981元/㎡,沿洋下东路营业性用房1469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203元/㎡,沿晋安北路营业性用房1122元/㎡,工业仓储类用房952元/㎡。
二、浦下旧屋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计价方式及搬迁奖励办法
晋安区浦下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
选择期房就地安置的对接均价为15836元/㎡。
选择货币补偿方面,“方案”规定,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和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详细规定。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266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承租人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266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533元/㎡)。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沿康山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09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398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沿桂香街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645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沿浦下路(梅仙街)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856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农贸市场两侧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3007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988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 1266元/㎡,办公类非住宅1266元/㎡,沿康山路营业性用房2094 元/㎡,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3982元/㎡,沿桂香街营业性用房 2645元/㎡,沿浦下路(梅仙街)营业性用房2856元/㎡,沿农贸市场两侧营业性用房3008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988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266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①于第一签约期限( 年 月 日)前搬迁的:住宅2533元/㎡,办公类非住宅2533元/㎡,沿康山路营业性用房2094 元/㎡,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3982元/㎡,沿桂香街营业性用房2645元/㎡,沿浦下路(梅仙街)营业性用房2856元/㎡,沿农贸市场两侧营业性用房3008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988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899元/㎡。
②于第二签约期限( 年 月 日)前搬迁的:住宅1266元/㎡,办公类非住宅1266元/㎡,沿康山路营业性用房1047元/㎡,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1991元/㎡,沿桂香街营业性用房1323元/㎡,沿浦下路(梅仙街)营业性用房1428元/㎡,沿农贸市场两侧营业性用房1504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994元/㎡,工业仓储类用房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