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号发布了《关于2017年第二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编号:榕土让[2017]0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做如下补充:
宗地2017-07、08、09、10、11号受让人应自开工后一年内具备预售条件并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若违反上述约定,每延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 ‰的违约金。
《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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