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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发商中介违法违规 一律顶格处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7.03.30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王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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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记者了解到,为严格执行福州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按照福州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福州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成立4个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队。即日起,执法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整规和综合执法行动,重拳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标签:   福州中介  福州楼市

  记者了解到,为严格执行福州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按照福州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福州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成立4个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队。即日起,执法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整规和综合执法行动,重拳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综合执法队将严查开发商的九种行为:

(一)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操纵市场价格。

(二)将商品住房与车位、储藏室等捆绑销售,或者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三)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房价暴涨、一房难求、通宵排队等不实宣传,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四)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或者利用自媒体、公众号、微信朋友圈,营造恐慌气氛,误导市场预期。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六)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偷逃税款,牟取私利。

(七)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私自销售商品房,或者隐瞒、伪造审批证件,误导消费者,侵害群众利益。

严查中介十种行为:

(一)诱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房屋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赚取非法利益。

(二)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为争抢房源,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售房人抬高房价

(三)炒作学区房、江景房、地铁口等房源概念,散布房价预期暴涨的谣言,营造市场恐慌气氛,哄抬房价

(四)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五)联手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六)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八)未取得中介机构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九)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炒买炒卖行为。

(十)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违规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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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为严格执行福州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按照福州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福州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成立4个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队。即日起,执法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整规和综合执法行动,重拳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综合执法队将严查开发商的九种行为:

(一)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操纵市场价格。

(二)将商品住房与车位、储藏室等捆绑销售,或者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三)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房价暴涨、一房难求、通宵排队等不实宣传,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四)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或者利用自媒体、公众号、微信朋友圈,营造恐慌气氛,误导市场预期。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六)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偷逃税款,牟取私利。

(七)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私自销售商品房,或者隐瞒、伪造审批证件,误导消费者,侵害群众利益。

严查中介十种行为:

(一)诱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房屋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赚取非法利益。

(二)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为争抢房源,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售房人抬高房价

(三)炒作学区房、江景房、地铁口等房源概念,散布房价预期暴涨的谣言,营造市场恐慌气氛,哄抬房价

(四)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五)联手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六)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八)未取得中介机构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九)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炒买炒卖行为。

(十)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违规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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