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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出台楼市限购令 三类家庭禁买144平方米以下商品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7.03.02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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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进一步加强连江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稳定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连江县近日出台《连江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1日起执行。
标签:   连江  限购令

  为进一步加强连江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稳定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连江县近日出台《连江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1日起执行。《意见》提出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县城关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等三类家庭,禁买144平方米以下商品房。

本县户籍家庭在城关限购两套

  根据《意见》,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县城关地区(指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业内人士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连江此次限购地区仅限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对于贵安等地,并没有构成影响。

首次申请公积金首付比例提至三成

  《意见》还提出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土地出让必要时限价、竞配建

  《意见》要求,经营性住宅用地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必要时以出让底价的溢价率50%控制土地出让竞价上限。当竞买报价达到上限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通过现场竞报企业配建安置房、公租房建筑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意见》提出,当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8个月时,要相应调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量。

同项目不同批次价格不得上涨

  《意见》还要求,开发商要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严控一切商品住房项目随意涨价行为,严禁任何楼盘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开发商未按规定报备或未及时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住建局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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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连江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稳定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连江县近日出台《连江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1日起执行。《意见》提出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县城关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等三类家庭,禁买144平方米以下商品房。

本县户籍家庭在城关限购两套

  根据《意见》,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县城关地区(指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业内人士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连江此次限购地区仅限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对于贵安等地,并没有构成影响。

首次申请公积金首付比例提至三成

  《意见》还提出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土地出让必要时限价、竞配建

  《意见》要求,经营性住宅用地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必要时以出让底价的溢价率50%控制土地出让竞价上限。当竞买报价达到上限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通过现场竞报企业配建安置房、公租房建筑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意见》提出,当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8个月时,要相应调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量。

同项目不同批次价格不得上涨

  《意见》还要求,开发商要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严控一切商品住房项目随意涨价行为,严禁任何楼盘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开发商未按规定报备或未及时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住建局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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