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先生与房主郭某约定缴纳20元看房,因房子条件差,陈先生看房后不打算租,也拒绝支付看房费,房主郭某一时失去理智,顺手拿起电动车内的弹簧刀威胁,陈先生无奈之下付了钱。
陈先生离开后,心里气不过,于是报警。民警通过核查比对,于当日下午在屏东路附近将郭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骑行的电动车里查获一把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郭某携带的弹簧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民警当场给予收缴。由于郭某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郭某自认为其所携带的只是一把作为日常工具使用的普通弹簧刀,但因该刀具带有自锁装置,属于管制刀具,严禁非法携带,郭某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在与人发生争执后,情绪失控有拔刀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遂对其予以合并处罚。
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规定,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皆属于管制刀具,非法携带此类刀具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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