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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打官司分房产 因无法证明父亲已死被驳回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12.11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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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对年过6旬的姐弟对簿公堂,提出要分割父亲留下来的房产。双方很快就达成共识,同意各分一半。结果被法院判决驳回,只因无法证明他们的父亲确已死亡。原告阿远自从1976年就移居香港。他说,父母去世后,父亲留下来的房产他无从管理,由唯一的姐姐阿萍长期占有和使用
标签:   分房产  打官司

  一对年过6旬的姐弟对簿公堂,提出要分割父亲留下来的房产。双方很快就达成共识,同意各分一半。结果被法院判决驳回,只因无法证明他们的父亲确已死亡。

  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这一桩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阿远自从1976年就移居香港。他说,父母去世后,父亲留下来的房产他无从管理,由唯一的姐姐阿萍长期占有和使用,姐姐拒绝他来分房或分享收益。为此,阿远把姐姐告上法院,要求和姐姐成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在法庭上,阿萍也没有做过多辩解,她表示,同意弟弟的意见,房子两人对半分。与此同时,双方还提交了房子的产权证作为依据,产权证上显示,房子是他们的父亲在1964年向他人购买的。

  看似双方已无矛盾,甚至可以调解结案了,但是法官马上指出了他们忽略的最关键的问题——父亲的死亡证明呢?阿远和阿萍都说,父亲早年去了印尼,后来就下落不明,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们断定父亲应该已经离世,否则不会了无音讯。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必须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并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姐弟二人的父亲已经死亡,因此请求继承遗产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

【说法】

若情况属实 可先申请宣告死亡

  如果一直无法证明死亡,是不是财产就无法继承了呢?法官向记者解释,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义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如果阿远和阿萍所说属实,也并非无计可施,他们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的死亡,而后再提起继承之诉。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院在经过调查后,如果达到了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就会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在此之后,继承人才能够继承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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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年过6旬的姐弟对簿公堂,提出要分割父亲留下来的房产。双方很快就达成共识,同意各分一半。结果被法院判决驳回,只因无法证明他们的父亲确已死亡。

  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这一桩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阿远自从1976年就移居香港。他说,父母去世后,父亲留下来的房产他无从管理,由唯一的姐姐阿萍长期占有和使用,姐姐拒绝他来分房或分享收益。为此,阿远把姐姐告上法院,要求和姐姐成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在法庭上,阿萍也没有做过多辩解,她表示,同意弟弟的意见,房子两人对半分。与此同时,双方还提交了房子的产权证作为依据,产权证上显示,房子是他们的父亲在1964年向他人购买的。

  看似双方已无矛盾,甚至可以调解结案了,但是法官马上指出了他们忽略的最关键的问题——父亲的死亡证明呢?阿远和阿萍都说,父亲早年去了印尼,后来就下落不明,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们断定父亲应该已经离世,否则不会了无音讯。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必须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并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姐弟二人的父亲已经死亡,因此请求继承遗产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

【说法】

若情况属实 可先申请宣告死亡

  如果一直无法证明死亡,是不是财产就无法继承了呢?法官向记者解释,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义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如果阿远和阿萍所说属实,也并非无计可施,他们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的死亡,而后再提起继承之诉。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院在经过调查后,如果达到了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就会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在此之后,继承人才能够继承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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