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因对登记机关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服,将房管部门列为被告,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受理时,法院立案部门向王先生解释,我市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房管部门不再行使房屋登记职权,将房管部门列为被告不适格。经法院引导,王先生依法确定了适格被告。
9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福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决定,原由土地、房屋、林业、海洋等部门承担的不动产登记自2016年9月19日起停止受理相关登记业务,自9月25日起在福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市本级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和房屋交易管理相关工作,马尾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步实施。
根据上述《公告》,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再作为发证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职权变更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继续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基层法院在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过程中按规定作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确定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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