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的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继续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即2016年10月15日(含1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按照《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精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
1.什么是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所谓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不需再另行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
2、此次调整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涉及哪些职工?
此次调整首付比例涉及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而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不受影响。
3、调整后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后的首付比例均为30%。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执行什么标准?
答:如果职工只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另需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则属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因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对于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规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标准来执行。
5、本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即2016年10月15日(含1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