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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产老总联手女友侵吞1.15亿 追回620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8.21来源:闽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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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韩某彬任职厦门某外企总经理,却为牟取非法利益勾结其女友及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金额高达人民币1.15亿元。昨日,思明法院判决后举行这起案件的退赔仪式,这也是福建目前最大的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案件。
标签:   地产老总  侵吞

  据泉州晚报报道,韩某彬任职厦门某外企总经理,却为牟取非法利益勾结其女友及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金额高达人民币1.15亿元。昨日,思明法院判决后举行这起案件的退赔仪式,这也是福建目前最大的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案件。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经过查证后判决:该5人利用韩某彬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此期间,思明法院依法冻结了5名被告人注册的多个“空壳公司”账户资金,用于退赔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则由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继续共同退赔。

案情 诱骗与“空壳公司”签合同

  2004年1月,韩某彬被某房产公司任命为总经理,并直接负责房地产开发的合同洽谈、签订、付款审批等。

  2006年至2010年7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韩某彬勾结其女友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等人,通过注册多家没有施工资质、人员、资金和设备的“空壳公司”,利用韩某彬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空壳公司”与电业局的关系,及能为韩某彬所在公司解决特殊困难等欺骗手段,诱导在上海的总公司董事会同意拆分原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或者直接与上述“空壳公司”签订合同。再以降低费用为由,诱使董事会同意拆分原有合同,让韩某彬所任职的厦门公司将虚高部分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上述“空壳公司”,先后骗取其所在公司支付到“空壳公司”账户上的“工程款”等共计人民币115121283元。

  此后,韩某彬与女友王某及被告人王某冰,又指使被告人张某东和张某中负责将“空壳公司”账户内的资金通过取现、转账、套现等方式取走,由被告人王某冰及韩某彬的女友王某负责分赃。

判决 共同退赔被侵占所有款项

  案件告破及开庭审理后,思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张某中伙同韩某彬及其女友王某,利用韩某彬的职务便利,共同将韩某彬所在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1151212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中,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思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张某中等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 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冰对赃款的处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东、张某 中受雇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张某中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被告人王某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某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中犯职务侵占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后,法院冻结了5名被告人多个账户资金6000多万元用于退赔款,而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继续共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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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泉州晚报报道,韩某彬任职厦门某外企总经理,却为牟取非法利益勾结其女友及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金额高达人民币1.15亿元。昨日,思明法院判决后举行这起案件的退赔仪式,这也是福建目前最大的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案件。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经过查证后判决:该5人利用韩某彬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此期间,思明法院依法冻结了5名被告人注册的多个“空壳公司”账户资金,用于退赔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则由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继续共同退赔。

案情 诱骗与“空壳公司”签合同

  2004年1月,韩某彬被某房产公司任命为总经理,并直接负责房地产开发的合同洽谈、签订、付款审批等。

  2006年至2010年7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韩某彬勾结其女友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等人,通过注册多家没有施工资质、人员、资金和设备的“空壳公司”,利用韩某彬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空壳公司”与电业局的关系,及能为韩某彬所在公司解决特殊困难等欺骗手段,诱导在上海的总公司董事会同意拆分原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或者直接与上述“空壳公司”签订合同。再以降低费用为由,诱使董事会同意拆分原有合同,让韩某彬所任职的厦门公司将虚高部分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上述“空壳公司”,先后骗取其所在公司支付到“空壳公司”账户上的“工程款”等共计人民币115121283元。

  此后,韩某彬与女友王某及被告人王某冰,又指使被告人张某东和张某中负责将“空壳公司”账户内的资金通过取现、转账、套现等方式取走,由被告人王某冰及韩某彬的女友王某负责分赃。

判决 共同退赔被侵占所有款项

  案件告破及开庭审理后,思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张某中伙同韩某彬及其女友王某,利用韩某彬的职务便利,共同将韩某彬所在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1151212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中,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思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张某中等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 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冰对赃款的处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东、张某 中受雇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张某中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被告人王某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某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中犯职务侵占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后,法院冻结了5名被告人多个账户资金6000多万元用于退赔款,而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继续共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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