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了规范居住证管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近日出台,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12月1日起,将不再发放暂住证。此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须申领居住证。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 地住址、签发机关等。具备机读和视读两种功能。持有人享有教育、就业、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老年人及残疾人优待等十项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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