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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6.29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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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根据要求,2016年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标签:   省政府  户口  登记

  省政府办公厅28日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根据要求,2016年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须亲子鉴定

   对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将按国内出生、国外出生、港澳台出生三种,给予办理户口登记。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被收养无户口人员也可登记

  对于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将依法给予户口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对于各类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也可依法登记户口。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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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28日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根据要求,2016年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须亲子鉴定

   对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将按国内出生、国外出生、港澳台出生三种,给予办理户口登记。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被收养无户口人员也可登记

  对于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将依法给予户口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对于各类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也可依法登记户口。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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