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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竟成了“特别奖励” 律师:房产中介构成欺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6.13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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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下家支付总房价2%的中介费中,近1%竟“变脸”成了“特别奖励”!“变脸”后的上家“到手价”即被“打脸”。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延长路87号的上海创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创利房产”)。
标签:   房产中介  佣金
  下家支付总房价2%的中介费中,近1%竟“变脸”成了“特别奖励”!“变脸”后的上家“到手价”即被“打脸”。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延长路87号的上海创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创利房产”)。
  
  上家:“到手价”后还要交中介费
  
  今年4月12日,陈女士在创利房产与王先生签约,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广中路一套27.47平方米的房子。她准备卖掉这套房子后,再拿着房款去另买一套更大一点的房子。
  
  陈女士说,这120万元是她与下家王先生讨价还价到晚上才确定的“到手价”,交易中产生的中介费等有关税费都由下家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后,陈女士收到了王先生的首期房款,并进一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想到,就在几天前,创利房产通知她按总房价1%交中介费,如果不交,就不配合办理过户。
  
  中介:按合同收上家中介费
  
  上周末,记者来到延长路87号创利房产门店现场采访时,营业主任唐先生也反复强调,陈女士还应该向中介交总房价1%的中介费。唐先生同时表示,如果陈女士不交这笔中介费,不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约定的6月30日过户日期后,下家王先生还会追究其违约责任。
  
  唐先生的理由是原来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上第七条“佣金支付”规定:“甲乙双方(即上下家,记者注)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120万元,记者注)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其理由是,陈女士为成年人,这份由她签过字的居间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由创利房产拟定的格式合同。同其他条款一样,第七条中,除了抬头的“佣金支付”四个字为黑体字外,其他文字都没有醒目标注。
  
  陈女士说,4月12日晚上签订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由于前面沟通中,中介和下家都同意了她收120万元“到手价”的要求,出于对中介的信任,她才没有仔细看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更没有看到第七条“佣金支付”内容。
  
  陈女士介绍,被要求支付总房价1%的佣金后,由于没有下家联系方式,她曾希望通过中介协助联系下家,以了解下家支付佣金的情况,但均被中介以种种理由拒绝。而她后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情况是,下家称已支付了总房价2%的佣金。
  
  下家:佣金竟成“特别奖励”
  
  在创利房产中介门店会议室现场采访时,记者偶遇王先生。王先生称,他向创利房产中介已交的中介费不是总房价的1%,而是近乎总房价的2%。
  
  王先生进一步补充称,他当初通过创利房产购买陈女士房子时,中介人员“签合同前说佣金只要1万元”,但到过户时,以上家陈女士拿“到手价”为由,要求他付总房价2%的中介费。他与创利房产交涉,希望对方降低收费,“被晾了一天,仍不同意”,再次交涉后,对方才同意“让利”1000元。
  
  到这时,王先生才切实感受到嘴上说的话不可靠,就“吃哑巴亏”支付了2.3万元。付完款后,对方于5月28日开给他的是两张收据,而非发票。
  
  王先生说着拿出了两张收据。记者一看,一张1.2万元的收据上载明的“付款性质”为“中介费”,另一张1.1万元的则为“特别奖励”。闻此,王先生当即表示“胸闷”:没想到按佣金付的款,“名分”却是“特别奖励”!
  
  律师:房产中介构成欺诈
  
  现场采访中,陈女士还称,创利房产让她与王先生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以原件要用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只给了她一分复印件。她拿到复印件后经交涉才盖上了创利房产的公章。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翼庆律师认为,房产中介居间让上下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无权以任何理由扣押其原件,否则就至少属于操作不规范之行为。
  
  张翼庆律师同时认为,房产中介拟定的格式条款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应该醒目标注,否则就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而上家拿“到手价”,是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惯例,房产中介在口头承诺的情况下“欺下瞒上”——有意隐瞒下家交纳佣金的实际情况,再以有关协议的“霸王条款”为由向上家索要佣金,构成欺诈。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案中的上家陈女士,如果有证明中介欺诈的足够证据,不但不用支付佣金,还可以向中介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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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家支付总房价2%的中介费中,近1%竟“变脸”成了“特别奖励”!“变脸”后的上家“到手价”即被“打脸”。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延长路87号的上海创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创利房产”)。
  
  上家:“到手价”后还要交中介费
  
  今年4月12日,陈女士在创利房产与王先生签约,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广中路一套27.47平方米的房子。她准备卖掉这套房子后,再拿着房款去另买一套更大一点的房子。
  
  陈女士说,这120万元是她与下家王先生讨价还价到晚上才确定的“到手价”,交易中产生的中介费等有关税费都由下家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后,陈女士收到了王先生的首期房款,并进一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想到,就在几天前,创利房产通知她按总房价1%交中介费,如果不交,就不配合办理过户。
  
  中介:按合同收上家中介费
  
  上周末,记者来到延长路87号创利房产门店现场采访时,营业主任唐先生也反复强调,陈女士还应该向中介交总房价1%的中介费。唐先生同时表示,如果陈女士不交这笔中介费,不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约定的6月30日过户日期后,下家王先生还会追究其违约责任。
  
  唐先生的理由是原来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上第七条“佣金支付”规定:“甲乙双方(即上下家,记者注)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120万元,记者注)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其理由是,陈女士为成年人,这份由她签过字的居间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由创利房产拟定的格式合同。同其他条款一样,第七条中,除了抬头的“佣金支付”四个字为黑体字外,其他文字都没有醒目标注。
  
  陈女士说,4月12日晚上签订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由于前面沟通中,中介和下家都同意了她收120万元“到手价”的要求,出于对中介的信任,她才没有仔细看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更没有看到第七条“佣金支付”内容。
  
  陈女士介绍,被要求支付总房价1%的佣金后,由于没有下家联系方式,她曾希望通过中介协助联系下家,以了解下家支付佣金的情况,但均被中介以种种理由拒绝。而她后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情况是,下家称已支付了总房价2%的佣金。
  
  下家:佣金竟成“特别奖励”
  
  在创利房产中介门店会议室现场采访时,记者偶遇王先生。王先生称,他向创利房产中介已交的中介费不是总房价的1%,而是近乎总房价的2%。
  
  王先生进一步补充称,他当初通过创利房产购买陈女士房子时,中介人员“签合同前说佣金只要1万元”,但到过户时,以上家陈女士拿“到手价”为由,要求他付总房价2%的中介费。他与创利房产交涉,希望对方降低收费,“被晾了一天,仍不同意”,再次交涉后,对方才同意“让利”1000元。
  
  到这时,王先生才切实感受到嘴上说的话不可靠,就“吃哑巴亏”支付了2.3万元。付完款后,对方于5月28日开给他的是两张收据,而非发票。
  
  王先生说着拿出了两张收据。记者一看,一张1.2万元的收据上载明的“付款性质”为“中介费”,另一张1.1万元的则为“特别奖励”。闻此,王先生当即表示“胸闷”:没想到按佣金付的款,“名分”却是“特别奖励”!
  
  律师:房产中介构成欺诈
  
  现场采访中,陈女士还称,创利房产让她与王先生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以原件要用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只给了她一分复印件。她拿到复印件后经交涉才盖上了创利房产的公章。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翼庆律师认为,房产中介居间让上下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无权以任何理由扣押其原件,否则就至少属于操作不规范之行为。
  
  张翼庆律师同时认为,房产中介拟定的格式条款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应该醒目标注,否则就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而上家拿“到手价”,是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惯例,房产中介在口头承诺的情况下“欺下瞒上”——有意隐瞒下家交纳佣金的实际情况,再以有关协议的“霸王条款”为由向上家索要佣金,构成欺诈。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案中的上家陈女士,如果有证明中介欺诈的足够证据,不但不用支付佣金,还可以向中介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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