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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和中介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酌情调低中介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4.22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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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帮限购对象买房,中介服务存在瑕疵,中介费到底该不该给?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因限购等原因拒付中介费,被中介告上法庭。
标签:   买房人  中介

        帮限购对象买房,中介服务存在瑕疵,中介费到底该不该给?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因限购等原因拒付中介费,被中介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中间经历曲折,但房产买卖最终交易成功,房产中介已履行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有权主张中介费。不过,因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应酌情调低中介费。

  买房 交易存分歧 拒付中介费

  两年多前,购房人阿清在中介的帮助下,购买了一套位于厦门市的房产,房价不高,总价近60万元。

  2013年8月,阿清与卖房人老何、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阿清应于签订协议时支付中介费7500元,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应承担每日0.05%的违约金。另外,协议还约定,阿清、老何要于2013年8月中旬前到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然而,协议签订后,由于购房人属限购对象,再加上双方就付款方式等问题存在分歧,因此未能于2013年8月中旬前完成房产过户。

  后来,时间拖到同年8月下旬,房子可以过户了,阿清的父亲与卖房人老何达成补充协议,房产过户到了阿清父亲名下。

  但是,房产过户后,阿清却拒绝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及代办费。

  焦点 服务有瑕疵 能免中介费?

  近日,房产中介为此将阿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清支付中介费75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面对中介起诉,阿清答辩说,中介未尽到审核义务,未能审核买卖双方书面相关资料,也没有告知相关政策,导致他在不清楚限购政策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使他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交易过户。因此,房产中介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随后,阿清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他起诉中介称,当时买卖双方就付款方式存在分歧,中介没有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而且,中介也未尽到代办购房交易相关手续的义务。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免予支付中介费及相关违约费用,另外中介还要赔偿他误工费、交通费及违约金。

  判决 中介有瑕疵 应调低收费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阿清应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费6000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阿清的反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阿清主张该《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无效,但却未能提交证据,未能证明房产中介公司存在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法院还认为,虽然当时阿清的父亲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尚不符合厦门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要求,给房产的过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一事实并未从根本上阻碍阿清向老何购买房产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也已完成过户。况且,阿清作为买方,其自身亦对买方是否符合购房政策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中介已履行了主要义务,有权向阿清主张中介费。

  不过,判决也指出,本案房产中介公司未能证明其有协助阿清落实当时厦门市的购房政策要求,亦未能证明其有在双方发生分歧时协助开展协商,所以应认定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因此,法院酌情将中介费调整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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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限购对象买房,中介服务存在瑕疵,中介费到底该不该给?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因限购等原因拒付中介费,被中介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中间经历曲折,但房产买卖最终交易成功,房产中介已履行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有权主张中介费。不过,因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应酌情调低中介费。

  买房 交易存分歧 拒付中介费

  两年多前,购房人阿清在中介的帮助下,购买了一套位于厦门市的房产,房价不高,总价近60万元。

  2013年8月,阿清与卖房人老何、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阿清应于签订协议时支付中介费7500元,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应承担每日0.05%的违约金。另外,协议还约定,阿清、老何要于2013年8月中旬前到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然而,协议签订后,由于购房人属限购对象,再加上双方就付款方式等问题存在分歧,因此未能于2013年8月中旬前完成房产过户。

  后来,时间拖到同年8月下旬,房子可以过户了,阿清的父亲与卖房人老何达成补充协议,房产过户到了阿清父亲名下。

  但是,房产过户后,阿清却拒绝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及代办费。

  焦点 服务有瑕疵 能免中介费?

  近日,房产中介为此将阿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清支付中介费75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面对中介起诉,阿清答辩说,中介未尽到审核义务,未能审核买卖双方书面相关资料,也没有告知相关政策,导致他在不清楚限购政策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使他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交易过户。因此,房产中介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随后,阿清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他起诉中介称,当时买卖双方就付款方式存在分歧,中介没有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而且,中介也未尽到代办购房交易相关手续的义务。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免予支付中介费及相关违约费用,另外中介还要赔偿他误工费、交通费及违约金。

  判决 中介有瑕疵 应调低收费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阿清应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费6000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阿清的反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阿清主张该《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无效,但却未能提交证据,未能证明房产中介公司存在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法院还认为,虽然当时阿清的父亲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尚不符合厦门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要求,给房产的过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一事实并未从根本上阻碍阿清向老何购买房产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也已完成过户。况且,阿清作为买方,其自身亦对买方是否符合购房政策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中介已履行了主要义务,有权向阿清主张中介费。

  不过,判决也指出,本案房产中介公司未能证明其有协助阿清落实当时厦门市的购房政策要求,亦未能证明其有在双方发生分歧时协助开展协商,所以应认定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因此,法院酌情将中介费调整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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