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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 卖方突然提出要加价5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3.14来源:苏州新闻网 作者: 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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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昨天,市民徐先生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据吴江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受近期全国房价快速上涨影响,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今年以来已受理33件。
标签:   二手房

      昨天,市民徐先生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据吴江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受近期全国房价快速上涨影响,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今年以来已受理33件。每天都有不少市民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起诉事宜,预计这类案件未来将继续增多。

      徐先生在诉状中说:去年10月,他通过中介购买一套吴江市区的“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房产的协议,约定在今年春节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时,他支付给对方定金8万元。但到了约定的日期,对方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开出了提价50万元的价码。徐先生无法接受这一条件,也无法与对方沟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去年年底以来,全国多地楼市持续升温,带动“二手房”交易价格的上涨,而且涨幅较大。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部分出卖人在房价上涨后感到卖亏了,于是坐地起价,要求买受人提价,或者干脆不理睬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等义务。在他们眼里,房产的溢价已经远大于悔约需要支付的赔偿,因此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悔约。

      据吴江法院介绍,我国《合同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选择权在守约一方,除非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公众: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民事法律中的黄金原则,故意毁约损害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不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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