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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3.03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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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意见从降首付、减税费等方面,支持居民合理的购房消费。对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30%执行。
标签:   榕七条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居民合理购房消费、发挥公积金购房扶持作用、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推进商品房与保障房对接、合理优化土地供应、防控市场风险、落实化解库存主体责任等七条具体措施意见,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降首付减税费支持合理购房消费

  意见从降首付、减税费等方面,支持居民合理的购房消费。对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30%执行。同时,严格贯彻《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全面落实契税和营业税调整政策,有关契税和贷款优惠的套数认定标准按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

  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个人首次购买一套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总价300万元为例,新政出台前,个人首付比例最低25%,契税3%,个人需支付首付款75万元,契税9万元。新政出台后,个人首付比例最低20%,契税1.5%,个人支付首付款60万元,契税4.5万元。在具体实施购房贷款和契税优惠时,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个人。

  意见还要求市、县两级着力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形式多样的购房展销会,引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组织购房群体和被征收人以“团购”形式,统一购买库存商品房,并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促销,签订“团购”打折优惠协议,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意见表示要发挥公积金购房扶持作用,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此前,我市已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职工家庭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单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鉴于目前市本级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尚属合理,去化压力主要在七县(市)的现状,意见规定,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到七县(市)购买自住房,可以申请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意见还要求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财政借款、银行拆借、“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公积金信贷规模,满足公积金住房贷款需求。

  农民农民工进城购房可享补贴

  意见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求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农民和农民工适当购房让利优惠;推行“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

  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一定补偿。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的,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应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提高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比例

  意见着力打通库存商品房与安置房、保障房转换通道。明确不再新建公租房,采取租赁补贴形式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少建或不建安置房,在2015年我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比例67.8%的基础上,力争提高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比例至75%,继续鼓励被征迁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安置问题。

  我市还将对商品房库存和征迁安置项目清单进行梳理,分别搭建市区和各县(市)商品房、安置房对接服务平台和选房平台,促进购房者、征迁安置户和商品房对接。

  已供地未开发非住宅项目可转型

  为化解市本级和七县(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解决非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面临的销售下滑问题,意见支持已供地未开发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转型。

  对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不再供应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

  允许符合省政府(闽政[2016]11号)文件规定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可转型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其中,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可转型为住宅用地:201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但以下项目不得转型为住宅用地:已对外销售的项目;位于两江四岸一线的建筑和闽江北岸二环路以内项目。

  我市还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商业、办公项目用地经协商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同意解除合同之日为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原成交价择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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