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欺骗叫“杀熟”,一不小心就容易上当。
事情发生在2012年。当时,章看中了朔城区某小区的房子,在售楼部,章遇见了在售楼部工作的同村村民丁。丁告诉章,他看中的房屋被一个叫“林百万”的人购买了,丁还说,愿意帮章联系“林百万”。
当着章的面,丁拨通了“林百万”的电话,让章跟“林百万”通话。电话里,章与“林百万”以33万余元的购房价格成交。
当天下午,章将29万余元打进了丁提供的账户。其余4万元,章以现金的形式当场给了丁。整个过程中,丁没有给章出具任何收据。时间过得很快,2014年5月,开发商通知交房。章从物业经理那里领钥匙时,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一手房,打款也是直接将全款29万余元直接打进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账户。
根据种种情况,章认定,是丁编造了理由,将自己的4万元钱欺骗并据为己有,为此,章报了警。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章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丁返还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丁未做答辩。
章说,他将4万元给了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调查的情况是,丁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章曾给付其3.8万元。根据这一点,法院认定章给付丁的钱款为3.8万元。
法院判定,丁返还章不当得利款项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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