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有序实施,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通知》(侯政文〔2015〕9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在我县范围内(不含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均可按侯政文〔2015〕98号规定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记载的时间为准。因换房原因重新签定购房合同、增加或减少购房人变更购房合同的,购房时间按原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金额以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单套商品住房户型面积为准,产权总登记后不因面积变化而多还少补。网签项目已办理总登记的,按确定的产权面积为准。
第四条 购买户型面积在60㎡(含60㎡)以内的,每套给予1万元财政补贴;购买户型面积在60㎡~100㎡(含100㎡)的,每套给予2万元财政补贴;购买户型面积在100㎡~144㎡(含144㎡)的,每套给予3万元财政补贴;购买户型面积在144㎡以上的,每套给予2万元财政补贴。
第五条 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而申请财政补贴的,由购房人向县住建局房管所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并按月汇总后,分次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购房补贴款项,由县财政局核拨购房补贴款到县住建局房管所,由县住建局房管所负责统一发放。
第六条 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购房人本人的银行帐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并填写《闽侯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申请受理。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监护人的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申请购房补贴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购房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购房补贴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 本政策购房优惠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止2016年6月30日17时,到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领取购房补贴。
第八条 本政策执行期间,同一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商品房网签并领取购房财政补贴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含因换房需重新签定合同的),应全额退还财政补贴。因减少购房人变更购房合同的,如减少的购房人为购房补贴申请人的,应全额退还财政补贴。
第九条 本政策执行期前已完成商品房网签的,注销后再由原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购房人的家庭成员为购房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审核部门认为需申请人提交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应予配合,否则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条 购买我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未实行商品房网签的商品住房的,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优惠。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