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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不动产登记开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6.01.22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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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将在地市层面全面实施。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完善,首次将公用产权将划归业主名下。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三类。
标签: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查询受限制

  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之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处理因被认为和降房价和反腐相关,被广泛关注。

  谢明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动产的全面登记和实施,也将推动决策部门更清楚地掌握我国各类不动产的“家底”,将原来相关统计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转为统一登记,也为房地产等各类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相比“降房价”的效果,谢明辉更倾向于认为,精准的数据更有利于房地产的稳定。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该条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则新增了“查询目的的说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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