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通过的《福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市政府将把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24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相关通知。
《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棚改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出台《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推进福州市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
根据《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应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根据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确定棚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我市还将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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