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介绍人为买卖房屋人牵线搭桥,生意做成方能收取佣金,这是不言自明的常识。然而,有一家中介公司竟在生意未成的情况下,凭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并驳回了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马先生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连城城关一套房子。经中介公司推荐,马先生与蔡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若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元。后由于蔡女士无法办出贷款等原因,马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因索要解约补偿5000元不成,9月,中介公司将马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马先生、蔡女士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主张马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作为委托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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