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每月200元,押金却收2000元?近日,由于租房男子拒绝对押金收条进行鉴定,法院判决房东只需返还租房男子押金200元。
2015年5月13日,湖北的杨某与长乐的王某口头约定,王某将其位于长乐市联村一处位于楼顶的铁皮房出租给杨某使用,三个月起租,每月租金200元。
杨某现场看完房屋后,当场就向王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200元以及押金。随后,王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收取押金的收条,杨某随即入住该房屋。
7月14日,杨某以王某不承认收取押金2000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押金。杨某向法院提交的押金收条内容为:收押金2000元正,房东王某,2015.5.13号。
审理中,王某认为杨某在押金收条上擅自加了一个“0”,并向法院申请鉴定收条。但是杨某以没有提交收条原件进行鉴定的义务为由,拒绝鉴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月租为200元,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较为符合常理,但是杨某主张押金为2000元,与约定月租差额过大。长乐法院判决对杨某要求王某返还2000元押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只返还押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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