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福州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意见》表示,将加快推动一批技术含量高、低耗少排的重大项目在新区布局建设。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等对新区重大产业项目的支持,推动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省级政府引导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向新区倾斜。
对新区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引进的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项目固投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支持申报设立福州临空经济示范区。2016-2020年,每年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4000万元支持福州新区制造业项目建设。
支持福州申报国家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对新区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在2020年前年成交额能达到300亿元以上或营业面积能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0万~5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优先考虑国家和省重大创新平台和关键领域产业化项目在福州新区布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200万元。
鼓励新区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鼓励新区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按技术交易总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积极向中央争取转赠股本、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缓交或分期缴纳等创新创业政策。
除此,《意见》还明确提出加大对福州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省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延长3年,2016-2018年,省财政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剔除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按原基数(2010-2012年平均数)增量部分返还40%,统筹用于福州新区建设。
2015年省财政一次性补助福州市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福州市政府设立福州新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福州新区产业发展。
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福州新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低于3亿元,专项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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